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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合同

表见代理合同

最高院·关于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汇总 1、一旦开办单位的投资补足了,居于股东只以出资额对被投资单位承担责任、被执行单位作为法人应该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

最高院·关于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汇总

1、一旦开办单位的投资补足了,居于股东只以出资额对被投资单位承担责任、被执行单位作为法人应该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这就是第82条规定的道理。

2、第三,从表见代理的角度分析,若十三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网购合同,使用的是父母、其他近亲属的账户,那么根据表见代理规则,合同有效。另外,参考我国台湾立法来看,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电信法》第九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电信之行为,对于电信业,视为有行为能力人。

3、对外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法人事后是否追认。若事后法人追认而对其发生效力,否则按无效合同处理,由法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项目部为分公司,则应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法人承担全部责任。若项目部和自己法人经常往来的客户签订合同,或者说符合表件代理的构成要件,则由公司法人承担责任。

4、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法人工作人员正常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均构成职务行为。既是职务行为,则表明代理人的行为与法人的行为是一体的,代理人的行为视为法人自为的行为,不存在代理问题,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法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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