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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合同成立

关于保险合同成立

结合保险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 1、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

结合保险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

1、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依照民法上对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或者予以返还,或者予以收缴。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2、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x0d\x0a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⑧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等。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如果保险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原则上应认定为不成立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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