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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公平原则的适用

合同法公平原则的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适用范围 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2...

民法典合同编适用范围

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所以民法典合同篇调整的范围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篇规定。

3、法律主观:合同法已经失效,目前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见于《民法典》合同篇,适用范围是:全部的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合同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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